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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7234人第3页

2015-03-14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还需考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两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但必须测试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笔试时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5年4月25日9:00 -11:00
 
  申论: 2015年4月25日14:00-16:3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
 
  2015年4月26日9:00—10:30
 
  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2015年4月26日8:30开始,具体时间、场次和考室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省直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人员在长沙市笔试,报考选调生和市州及以下机关的人员在所在市州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5月下旬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报考人员应当参加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成绩方为有效。
 
  五、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
 
  (一)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网上报名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复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四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考核鉴定意见。招录机关应对照职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信息,认真查验证件、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1.人民警察、乡镇人武专干职位资格审查合格对象在面试前需进行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指导监督。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民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人武专干按照《人武专干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4.体能测评只能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3.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市州分级实施。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核减招录计划。核减计划后面试对象仍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5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30%+法律业务知识×4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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