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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省公务员笔试考生必读第2页

2016-04-1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提供作弊器材或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
 

 


 

 

考生须考前周知的内容
 
摘自人考中心函〔2012〕79号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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