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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省公务员笔试考生必读

2016-04-18 作者: 来源:人事考试网




2016陕西省公务员笔试考生必读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4、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要充分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实际状况,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防止误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时,须按照要求将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
 
 

 

 

 

重要提示:诚信考试,反对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按照情节不同,依据人社部第4号令的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其取消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考生坐错考点、考场,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则其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陕西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除主考、监考、工作人员及巡视、巡考、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自人社部发〔2009〕126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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